我國擬規定被捕后無罪可獲國家賠償
來源:新京報 發布時間:2009-06-23 11:27:56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
據新華社電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否應給予國家賠償?22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對此規定,判決宣告無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獲國家賠償。
程序合法也需賠
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有的常委會委員、一些地方和部門提出,除了違法行使職權對沒有犯罪事實和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捕、錯判的應當賠償外,對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給予國家賠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草案修改后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草案同時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輕微犯罪不適用
此外,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一些部門還提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有關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國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修改,草案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基于同一違法事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修正案草案還加強了對賠償委員會的監督。草案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草案亮點
1
被羈押人喪失行為能力
機關需承擔舉證責任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被羈押人在被羈押期間喪失行為能力,賠償義務機關需承擔舉證責任。
首次審議稿曾規定:“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被請求機關對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一些部門提出,對被羈押人在被羈押期間喪失行為能力的,羈押機關也應對自己的行為與該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提供證據。
2
財產遭遇違法征收征用
受害人可獲國家賠償
針對有的部門提出,違法征用財物應予以賠償,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有的部門提出,違法征用財物,也應予以賠償,同時,由于違法攤派屬于違法征收,建議將攤派費用改為違法征收。此外,“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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