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撿”300萬金飾續:警方稱盜竊證據確鑿
來源:新聞晨報 發布時間:2009-05-15 16:58:25
近日,深圳機場清潔工梁麗在機場大廳“撿”到價值300萬元的黃金飾品事件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在案件移交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再次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昨日下午,警方就此案作了情況通報。
警方:拒絕公開所掌握證據
根據警方的通告,現有證據證明梁麗既有“主觀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也在客觀上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警方以涉嫌盜竊進行立案偵查證據充分確鑿,檢察機關也依照程序和法律規定批準了逮捕。現檢察機關認為,案件尚有部分證據需要補充,警方依照程序正在補充偵查,這也是法律規定的正常辦案程序。
據警方透露,民警在案發后來到梁麗家了解情況,梁麗當時只說當天在下班后帶回家的物品只有礦泉水瓶,在民警長達20多分鐘的耐心說服下,她最終承認將“撿”到的部分黃金飾品藏匿。警方因此認定梁麗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媒體記者詢問,可否公開警方掌握的證據時,相關發言人以目前還在補充偵查階段,根據《人民警察法》相關的規定不宜向媒體透露為由予以拒絕。
警方表示,目前媒體和網上的部分報道與事實有較大出入,與不了解案情真相有直接關系。
補充偵查期限月底截止
梁麗的代理律師司賢利5月13日在看守所會見過當事人梁麗,她堅稱沒有盜竊,并對被關押了5個多月表示非常委屈。當她得知目前全國有許多人在關注她的案子時,她顯得非常激動,不禁失聲痛哭。她表示非常感謝人們對她的關心,也相信法律最終將會給她一個公正判決。
據悉,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為5月30日。各方將密切關注事態的進展。
[案件疑問]
涉嫌盜竊如何確認?
雖然警方已經明確表態梁麗案的性質就是涉嫌盜竊,但警方如何確認案件性質?
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的辦案民警徐宏剛說,有關梁麗的行為究竟屬于侵占還是盜竊也是公安機關接手此案后偵查的重點。在偵查此案過程中,警方所開展的調查取證都是圍繞著梁麗的行為構不構成犯罪、究竟構成何種犯罪來開展的。依照警方現在偵查獲取的證據來看,警方認為,梁麗的行為已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其本人客觀上實施了刑法中規定的毀壞及秘密竊取的犯罪行為。因此,警方對此案在移送起訴以及之前的提請逮捕過程中,都是將該案認定為盜竊罪。
秘密竊取如何確認?
就梁麗涉嫌盜竊定性中,有關秘密竊取又是如何認定的呢?有記者提出疑問,梁麗當時所處的是機場大廳這樣的公共場所,在公共場所內的秘密竊取作何解答?
徐宏剛說,盜竊案件可以發生在任何場合,可以是公共場合,也可以是私人場所。因此法律中有規定入室盜竊。許多盜竊案件都是發生在公共場所。關于秘密竊取是通過什么細節認定的?警方在偵查中搜集了相關證據才證實其是盜竊,而這只有出示證據才能說明白,現在該案已被寶安區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按照《刑事訴訟法》與《人民警察法》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不便透露案件的具體證據。
黃金飾品交出還是搜出?
在梁麗案中,另外一個焦點在于,涉案的黃金飾品是梁麗主動交出來的,還是警方搜出來的,這一細節對梁麗是涉嫌盜竊還是侵占的定性至關重要。
此前,梁麗的丈夫劉建華對記者說,當天梁麗回家后跟以前無異樣,也沒有跟他說“撿”到箱子的事。過了大約15分鐘,深圳機場公安分局的3名民警找到她,問梁麗有沒有撿到一個箱子,她也神色自然,主動將箱子交了出來,沒有半點緊張。許多網友采信了劉建華的說法,認為梁麗既然主動交出,應該不能算為盜竊。然而,警方的調查情況又是如何呢?
機場公安分局辦案民警張奇峰說,在通過排查鎖定嫌疑人以后,警方來到了犯罪嫌疑人梁麗家里,大概坐下交流了20多分鐘,詢問她有沒有從機場帶東西回來。梁麗當時說有,就是礦泉水和洗手液。后來警方發現梁麗態度不對,表示要搜查時,梁麗才從她家的客廳里拿出了涉案的部分黃金飾品。
[事件回放]
2008年12月9日9時許,廣東東莞市厚街鎮金龍珠寶公司員工王騰業在機場把裝有14公斤黃金首飾的紙箱放在行李車上。機場清潔女工梁麗發現垃圾桶旁行李車上有個紙箱,順手把紙箱清理到清潔車里,后來同事發現紙箱內是黃金飾品,之后梁麗把黃金首飾帶回家中。
而警方接到報警后當天就趕到梁麗家中,尋回大部分丟失物品。經鑒定,該批黃金飾品總重13599.1克,價值人民幣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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