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條例規定導游騙游客購物最高罰5萬
來源:新京報 發布時間:2009-02-27 10:39:41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旅行社條例》昨晚由新華社受權公布。該條例大幅提高了對旅行社和導游侵犯游客權益行為的懲罰力度,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于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針對旅游市場中的惡性競爭,條例采取了價格管理的方式,對于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的情形,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處罰,但條例未明確具體的處罰標準。
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騙的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條例要求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將會面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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