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區出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辦法
來源:廈門小魚網 發布時間:2011-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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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11日廈門日報訊(記者 吳曉菁 通訊員 張志龍)《思明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10日正式出臺實施。《辦法》大幅提高了見義勇為人員獎勵撫恤補助標準,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撫恤金高達50萬元。據悉,《辦法》中的獎勵撫恤標準在我國縣(區)級政府中走在前列。 具體獎勵撫恤補助標準為:犧牲人員除享受省市撫恤待遇外,區政府另行發給喪葬、生活和住房等補助金共50萬元;傷殘人員除享受國家有關待遇外,區政府按照工傷傷殘等級鑒定一級10萬元、二級9.5萬元(每降低一級減少50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對被通報嘉獎人員,獎勵2000至5000元;被授予“見義勇為模范”稱號的,每人分別獎勵1萬至3萬元;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無法落實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醫療機構或區見義勇為促進會先行墊付;犧牲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家庭生活低于該人員犧牲或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前生活水平的,按照每戶每月2000元至4000元的標準發放定期生活補助金;見義勇為人員的子女可獲助學金。 思明區表示,無論是本市公民還是外地公民,只要在思明行政區域內實施見義勇為,均可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獎勵對象,并得到相應獎勵和保護。 ? ? 解讀《思明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辦法(試行)》 見義勇為人員需要直面危險,可能因此致傷致殘,甚至獻出生命,家庭其他成員也將面臨一系列問題和困難。為了讓他們“流血不流淚”,《思明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辦法(試行)》10日起正式實施。思明區表示,研究制定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實施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通過提高思明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撫恤標準,解決見義勇為人員的實際困難,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弘揚、倡導見義勇為精神,打造平安思明、構建幸福思明。 思明區提高見義勇為人員獎勵撫恤標準,弘揚和倡導見義勇為精神。 ? 10日正式實施的《思明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辦法(試行)》是思明區實施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大舉措。《辦法》根據“提高標準、方便操作”的原則,提出了見義勇為獎勵和優撫體系的措施,突顯了不少亮點。 ? 見義勇為犧牲可獲50萬元補助 因見義勇為犧牲了,如何讓遺屬感受到社會與政府的關愛?思明區在《辦法》中大幅度提高犧牲撫恤標準。見義勇為犧牲人員,除享受《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規定的月工資100倍的撫恤待遇外,區政府將再行發給喪葬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褒揚金和住房補助金等共500000元。這是《辦法》中力度最大的撫恤措施。 ? 受表彰最高獎勵3萬元 目前,因見義勇為受到省政府表彰的,每人獎勵6至10萬元,受市政府表彰的,每人獎勵1至3萬元,受區政府表彰的,每人獎勵2000元。為確保政策的延續性,思明區規定為:被通報嘉獎的,每人獎勵2000元至5000元;被授予“見義勇為模范”榮譽稱號的,每人分別獎勵10000元至30000元。 ? 無固定收入負傷由政府補助 ? ? ? ?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要是沒有固定收入,生活出現困難了,怎么辦?思明區的規定是對其給予治療上的保障外,在住院治療期間,每月由區政府按照廈門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 根據傷殘登記發放補助金 因見義勇為傷殘的,可享受國家相關待遇。思明區的規定是:區政府根據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情況,按照一級100000元、二級95000元……十級55000元的標準,即每降低一級減少5000元,以此類推,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和住房補助金。 ? 家屬可獲定期生活補助金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家庭生活低于該人員犧牲或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前生活水平的,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其家庭收入變化情況,按照每戶每月2000元至4000元的標準發放定期生活補助金。 ? 子女可享受助學金 為了不讓見義勇為人員有后顧之憂,思明區規定,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傷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子女在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就讀期間,免收學費、雜費。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子女、因見義勇為傷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及其子女仍在就學的,由區政府提供小學至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的助學金。 ? 【溫馨提示】 隨著《思明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辦法(試行)》的正式實施,思明區見義勇為促進會基金也開始接受社會各界捐贈。募捐賬戶(戶名:廈門市思明區見義勇為促進會;賬號:87020121050000267;開戶行:廈門銀行開元支行)。咨詢電話:5302983(思明公安分局),2667233(思明區見義勇為促進會)。 ? 思明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建立本區見義勇為獎勵和優撫體系,弘揚見義勇為精神,打造平安思明,構建幸福思明,提升轄區居民群眾安全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適用本辦法。 本區公民在本區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法行為。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授權區見義勇為促進會負責本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區民政局、區人勞社保局等部門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認定、評定見義勇為人員傷殘等級。各街道、區民政局、區人勞社保局、區財政局、區教育局、區衛生局等部門及區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同新聞單位的溝通聯系,廣泛宣傳我區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及時報道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有關活動。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予以獎勵和保護。 第六條 思明公安分局和水陸交通分局分工負責確認本轄區內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具體工作按照廈門市公安局《關于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工作的實施意見》(廈公綜?眼2011?演291號)規定執行。同時,應當加強對基層所隊民警的教育培訓,明確見義勇為的確認條件、程序和期限,并將確認見義勇為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等,通過網站、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每年組織召開見義勇為表彰大會,特殊情況及時表彰獎勵。對見義勇為人員,區人民政府給予通報嘉獎或授予“見義勇為模范”榮譽稱號。其中,被通報嘉獎的,每人獎勵2000元至5000元;被授予“見義勇為模范”榮譽稱號的,每人分別獎勵10000元至30000元。 第八條 各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對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無條件及時組織救治,不得拒絕或者拖延。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無法落實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醫療機構或區見義勇為促進會先行墊付,再按照《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追償。對無固定收入、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住院治療期間,每月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廈門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第九條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區分不同情形享受以下撫恤待遇: (一)被確認為革命烈士的,其撫恤參照《福建省擁軍優屬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未被確認為革命烈士的,認定為因公(工)犧牲(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犧牲(死亡)的規定辦理并享受相關撫恤待遇; (三)其他人員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廈門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0倍的標準計發一次性撫恤金。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除享受上述撫恤待遇外,區人民政府另行發給喪葬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褒揚金和住房補助金等共500000元。 第十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被認定為因公(工)傷殘的,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傷殘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其他人員作為因公致殘的撫恤對象,享受國家撫恤待遇。 除上述撫恤待遇外,區人民政府根據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情況,按照一級100000元、二級95000元(即每降低一級減少5000元,以此類推)、十級550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和住房補助金。 第十一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家庭生活低于該人員犧牲或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前生活水平的,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其家庭收入變化情況,按照每戶每月2000元至4000元的標準發放定期生活補助金。 第十二條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傷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子女在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就讀期間,免收學費、雜費。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子女、因見義勇為傷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及其子女仍在就學的,由區人民政府提供小學至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的助學金,具體標準為:小學每學年1000元,初中每學年2000元,高中(含中專)每學年3000元,普通高等學校每學年5000元至10000元。 第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在本區從事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優先為其辦理相關證照,依法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因見義勇為傷殘的人員,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但未就業的,區人勞社保局、區殘聯等應當優先幫扶其就業。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家庭,無生活來源的,區人勞社保局、區殘聯等應當優先幫扶其直系親屬或者具有撫(扶)養關系的親屬就業。 第十四條 見義勇為人員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請求法律援助的,由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用于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護、救助和幫扶。區見義勇為促進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見義勇為經費。 第十六條 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經費來源: (一)區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專項經費; (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三)福利機構、商業保險機構以及社會慈善機構等公益社會團體的資助; (四)其他合法渠道收入。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區見義勇為促進會、見義勇為人員捐贈或者捐助。 繳納所得稅的單位和個人向區見義勇為促進會的捐贈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獎勵和優撫措施,分別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第七條“表彰獎勵”,由區綜治辦、區見義勇為促進會聯合提出初步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二)第八條“負傷救治”,由區見義勇為促進會根據公安機關的確認情況,協調區衛生局、區人勞社保局等部門執行。 (三)第九條“犧牲撫恤”和第十條“傷殘補助”,由區見義勇為促進會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四)第十一條 “家庭救助”和第十二條“助學成才”,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經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公示確認后,由區見義勇為促進會審核,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五)第十三條 “就業幫扶”,由區見義勇為促進會出具證明,工商、稅務、質監、人勞、殘聯等部門按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綜治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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