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規定對闖紅燈司機可罰1000元
來源:新浪網 發布時間:2009-10-13 14:11:49
初犯可免罰 早交罰款可減半
《征求意見稿》非常鮮明的一點就是體現人性化,原則上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辦法。其中,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違法行為,經交通警察指出后,行為人能及時糾正的,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第10條就規定,“機動車在一年內首次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首次被交通警察現場查處的違法行為,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免予罰款處罰,給予警告。”
與初犯者可享受“同等待遇”還有殘疾人,《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殘疾人因生理缺陷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此外,一旦有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自被執勤交通警察現場查處之日起10日內,或者被交通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自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站上公布之日起30日內,主動繳納罰款的,可以按應繳罰款金額減半繳納。這一規定應該算得上不少駕駛者的“福音”了。
累犯要加罰 最高達數萬元
《征求意見稿》中,多數條款都有罰款或扣證吊證的規定,500元起罰,共有6種情形,包括機動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重點管理區域、路段內違法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等;罰款1000元的情形有10種,包括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罰款5000元的情形有6種,包括超速在內;而罰款10000元的情形有8種。飲酒后駕車罰5000元,要是醉酒后駕車,罰款可多達10000元。對套牌和偽造車輛號牌證件等惡劣行為的罰款最重,高達50000元。
其中,最低500元的處罰只是針對違反禁行限行規定、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等行為。闖紅燈等10種行為除首次犯規免予罰款外,都將處以高額罰款,達1000元之多,這些行為包括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或者不服從執勤交通警察指揮、進入導向車道后變更車道或者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直行車輛占用轉彎車道或者轉彎車輛占用直行車道、遇有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強行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的等。
相比較對初犯者的寬容態度,對累犯者的處罰將加倍。而對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實行嚴管重罰;對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實行累進加罰。
《征求意見稿》對同一違法行為的“慣犯”,實行“累進加罰”法:對條例第14條中的行為,一年內有以上同項違法行為4次以上的,每次處2000元罰款;8次以上的,每次處5000元罰款;10次以上的,每次處1萬元罰款。
4種違法 要做義工30小時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征求意見稿》借鑒了香港嚴重交通違例“社區服務令”教育制度。其中,第34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處罰外,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參加義務護理或者參加義工聯組織的義工活動,服務時間為30小時,這4種違法行為包括:造成重傷以上交通事故負有事故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違反本條例第16條規定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的。
《征求意見稿》第31條還規定: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當依法接受處罰。行為人自愿在現場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協助維護交通秩序一至三小時后,免予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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