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事件引發官員問責風暴 制度維穩思路顯現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 發布時間:2009-07-30 17:27:14
文/紀學龍 馬莉 本刊記者/王維博
2009年7月10日,因處理城管隊亂收費行為不力,夏生華被免去了河北省元氏縣縣委副書記、常委職務,上級組織還提請縣人大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元氏縣縣長一職。
夏生華被免職的第三天,新華社公布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全文,而早在5月22日,這份備受關注的制度即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通過。
針對此前官員問責程序不規范、復出不透明的質疑,此次《暫行規定》做出了回應,界定了問責的七種情形,也明確了問責的程序。規定官員復出“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暫行規定》還把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列為問責重點,折射出中央尋求制度性維穩的努力。
問責風暴一再升級
2008年,中國的重大安全事故頻發,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潰壩、龍崗火災等等,無不引起巨大反響。在中共中央召開的“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動員大會上,胡錦濤嚴厲批評某些干部“對群眾呼聲和疾苦置若罔聞,對關系群眾生命安全這樣的重大問題麻木不仁”。
伴隨重大事故的頻繁發生,高層也不斷策動問責風暴,一大批政府官員應聲落馬。問責對象,也由過去的行政首長延伸到“黨政一把手”。
事實上,官員問責制在中國起步較晚,還沒有形成完整的系統,常出現有問不責、或問責隨意等現象。“傳授權力很容易,制約權力就很麻煩了。”中央黨校教授辛鳴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往往把官員看得比民眾高一等,社會民眾也習以為常,“父母官”自然也理直氣壯。
一種通行的說法是,中國官員問責風暴始自2003年非典時期的“危機問責”。從“不問責”到“問責”,從“內部潛規則”到“成文規定”,從“彈性問責”到“剛性問責”,從“行政一把手問責”到“黨政一把手問責”,經歷了一個過程。至2008年,又一個問責高潮出現,但實質上,它依舊停留在“運動化”階段,對官員的問責力度往往取決于媒體和社會的關注程度。
此次公布的《暫行規定》,對4種情節要求從重問責,包括阻礙問責調查、隱瞞事實真相、打擊報復檢舉人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中的從重情節。
這4種情形的指向性非常清晰——一旦安全事故發生,問責程序便被啟動,瀆職、失職等行為遭到嚴懲,問責的力度明顯加強。
“無論是問責的力度,還是其信息透明度,《暫行規定》的出臺無疑邁出了一大步。”辛鳴說。
問責亟須制度化
與中國相比,西方發達國家早已形成一套較為完善的問責體系。作為通行的政府管理機制,“引咎辭職”也成為其公務員體系中最強大的自律信條。
一位行政法專家介紹說,1995年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最早使用“責令辭職”這種形式。此后的幾年里,安全事故頻發,礦難不斷,到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開始實施。
但是問責走入公眾的視野,2003年無疑是一個標志。彼時,衛生部部長張文康、北京市市長孟學農因瞞報疫情、防治不力被免職。包括這兩位省部級干部在內的上千名官員被問責,范圍之廣、力度之大,在共和國歷史上尚屬首次。
一年前的“甕安事件”則是另一個分水嶺,“群體性事件”一詞由此被廣泛延用,該事件之后又接連發生了孟連、隴南的沖擊黨政、公安機關的群體事件及重慶、甘肅、廣東等地的出租車集體罷運事件。
利益得不到切實保障,呼聲得不到及時答復,導致群眾利用極端手段宣泄不滿情緒。如何才能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如何才能翻越橫亙于官民之間的鴻溝,成為了考驗執政者智慧的難題。
另一方面,被免職官員的不透明復出引發人們的廣泛爭議。
三鹿奶粉事件的主要責任者、質監總局食品生產司原副司長鮑俊凱直到2009年3月才被中央紀委、監察部處以記大過處分,卻早在2008年底就出任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因“黑磚窯事件”被撤職的臨汾市洪洞縣原副縣長王振俊復出,擔任該縣縣長助理;甕安事件中被撤職的甕安原縣委書記王勤,也被曝異地走馬上任。
有分析人士指出,“高調問責,低調升遷”的屢次出現,也在消解問責制的公正性。
中央黨校教授趙黎青對《中國新聞周刊》說,近年來,公共事件、安全事件、環境污染與網絡事件、群體性事件集中爆發,且趨勢愈加激烈,這暴露的不僅是官員自身問題,更有制度問題——權責罰的不統一,讓一部分官員坦然“不作為”,安心當“庸官”。
顯然,事件頻發,倒逼問責制度的出臺。
問責新指向
最新出臺的官員問責制度,出現了向群體性事件傾斜的新動向,顯示中國高層試圖尋求制度維穩的意圖。
根據石家莊市紀委、組織部、監察局聯合發布的通告,夏生華被免職的直接原因是元氏縣城管監察大隊連續三次圍堵本縣“村村通”客運車輛,違規強行收取停車費用,作為主管領導的夏生華負有重要責任。
輿論認為,夏生華被免職的真正原因是對群體性事件處置不力。據河北當地媒體報道,此次事件曾造成該縣文化宮停車場入口被堵9小時。而夏生華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產生了很大的不良影響”。
夏生華丟官,被解讀為問責向群體性事件傾斜的一個標志。在《暫行規定》提出的7種問責情形中,有兩條與群體性事件有關。一是“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另一條是“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
“群體性事件的增多,使維護穩定變為當今頭等大事。”趙黎青說。問責的根本意義不是懲罰,而是防患于未然,以此減少權力帶來的腐敗。雖然問責只能“亡羊補牢”,卻是制度維穩不可缺少的環節。
“群體性事件的出現與擴散,有著深刻的社會原因,黨政干部沒有有效履職只是其中一個原因。”辛鳴分析稱,通過問責制,增強黨員干部的責任心,可以化解一些情緒性矛盾,但不應該回避一些根本問題,比如社會的公平正義,政府行為的依法與規范、黨員干部廉潔奉公等。
在學者辛鳴看來,雖然《暫行規定》的出臺被認為邁出了制度化的一步,但規定中的條款仍顯模糊。
“欠缺清楚明白的規定與責罰‘量刑’界限,這種問責制度本身就變得非常有彈性,彈性空間大就容易被鉆空子。”趙黎青對《中國新聞周刊》說,誰應當負責任,應當負責到什么程度,要有一個量化的、具體的規范。此外,問責制總則中強調“依靠群眾”,但在《暫行規定》中卻無細則對應。
新問責制度的另一個焦點,是負責的主體問題。目前的機制依舊停留在上問下責,如何擴大問責的主體,避免個人集權太嚴重?對此,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幾位專家的意見也不統一,有專家認為黨的代表大會應當成為適合的問責監督機構;也有人認為務實的做法是人民問責,政黨執行;甚至有人提出問責應該是下問上責,在《暫行規定》中應當加入下級對上級問責的內容。而對如今的監督主體——組織部和紀檢委,誰來監督呢?一位專家發問:“誰來問責他們?”
中央黨校王貴秀教授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說:“問責的指向,必須從理論上進行構建。首先要明確黨權和行政權,權責一致,否則無法對權力問責。”黨務官員和行政官員的職權明確了,才能有責可問。
在王貴秀看來,目前的問責制已涵蓋領導官員履行職責不力的各種情況,也將行政問責提升至“黨政兩方面”。但是如何在制度建設上更加清楚,讓有權無責者安心,讓有責無權者受罰,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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